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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作    者】 彭小芮
【出    处】 《法制博览》2020年第29期
【标    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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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彭小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 100191

【内容摘要】刑事辩护律师为何替坏人辩护是一个经典的议题。本文主要从法定依据、律师职业道德要求、职业特征规范和社会价值四方面评价这一现象。律师为“坏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双方的权利,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这种权利,在未经法院审判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都是无罪的。而作为有着职业道德要求的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服务,而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只有当有律师为“坏人”辩护,才能够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国家机器而处于弱势的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三角审判的格局,更好地维护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正义。因此,律师为“坏人”辩护不仅不是应该被批判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反而是在更高层次上维护社会道德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刑事辩护;职业道德;程序正义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20)29-0175-02

作者简介:彭小芮(1999-),女,汉族,四川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学士(未毕业),研究方向:法学。

一、法定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因此,“坏人”拥有法律赋予的辩护权,可以委托律师替其行使这一辩护权,这种委托也是法律赋予这些“坏人”的正当权利。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28条规定了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因此对于律师来说,律师接受这些“坏人”的委托也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所以不管是从“坏人”还是律师的角度,律师为这些“坏人”打官司,是有合法的依据的。

二、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医生这一类需要职业准入才能进入的职业,与其他普通的职业很大的一点区别就在于这类特殊职业有着其特殊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法》第2条:“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当事人才是律师的服务对象,律师是要为当事人服务的。为当事人服务这样的职业道德要求可以说是根深于律师的心中的。

即使律师可以拒绝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委托,但在一开始的时候,犯罪事实尚未明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并未被法律判为有罪。对于律师来说,出于不同的考量因素,可能是对当事人的信任、也可能是追求更高的职业目的等等心态,在最初的时候接受了委托。如果这些“坏人”是无辜的,那么律师当然会尽力为当事人努力争取最大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当社会道德伦理与律师的职业道德伦理并不相违背时的理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律师既遵从了社会道德伦理,也遵从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但还有另一种情况也经常发生,随着案件的发展,律师会发现这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被冤枉的,他们也许真的做了这些违法犯罪的事情,那么此时律师就必须要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伦理,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一点要求也在《律师法》第32条中表现了出来:“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只有当发生上述事情时,律师才能拒绝为这些“坏人”辩护,当社会道德伦理与律师职业道德伦理发生违背时,此时律师就必须要遵从的是属于自己行业特有的律师职业道德。而对于法律援助律师来说,因其是被指派的,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8条,如果在一开始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所以法律援助律师在一开始,因为律师的职业道德伦理的要求在没有正当理由下就不能拒绝这些“坏人”的委托,这是没有选择余地的。

三、职业特征规范

“坏人”这一主观的标准是根据大众普通人的道德标准来评判出来的,但是对于法律这一客观事实,“坏人”这一概念是没有实际效用的,在法律上不是评价一个人是否是好人或者坏人,而是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和其罪轻罪重。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虽然不是完全像美国一样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了“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条很明显地指出两条基本原则:一是一个人未经审判前,不能认为他是有罪的,因此在法律上“坏人”这种主观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在律师为其辩护的过程中,“坏人”自始至终都是无罪的。即使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被冤枉的,真的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在判决后被确认为罪犯,也不能剥夺他的辩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辩护的客体也只是其合法权利,其辩护行为只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支持,而不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支持。第二是只有法院才是审判者,除了法院外,其他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一个人判定为有罪。大众不能因为主观认为一个人是“坏人”,就判断其为有罪。律师并不是审判者,律师的出现是为了维护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不应该代替法院去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是否是“坏人”。

总结来说,即是一个人不应该因其有罪或无罪而被剥夺委托律师的权利,即使是有罪的“坏人”也有委托律师维护其他合法权益的权利,更何况这个人在未经法院审判之前并不是有罪的,且大众和律师对他的判断是无效的,只有法院才是判断其是否有罪的唯一主体。

四、社会价值

许多人批判律师为“坏人”辩护的一点理由就是:“律师不应该帮助坏人,应该维护正义。”律师是应该维护正义,这一正义就是“法律正义”。法律的正义包含两方面,第一是实体正义,第二是程序正义。对于实体正义来说,主要是在上述内容中提到的法院审判部分,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体法律的适用。而对于程序正义来说,律师在其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是三角审判,在三角审判当中,法院是中立的审判者,检察院背后代表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如此强大的国家机器,必然会处于弱势的地位,此时可能会产生冤假错案。因此为了让无辜的人不被冤枉,让有罪的人受到罪刑适应的惩罚,这时就需要律师为这些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如果律师不为“坏人”辩护,那么就会使得法律程序的设置成为摆设。只有律师、法院、检察都各司其职,各归其位,才能够实现真正的程序正义。只有实现程序正义,才能实现真正的法律正义,也才能推动我国法制的更进一步。所以,如果律师都拒绝为“坏人”辩护,那么我国的法制完善和进步发展会始终踌躇不前,甚至发生倒退,这是不可行的。所以律师为“坏人”辩护也是实现正义,这种行为可能不太符合一般人心中的社会正义,但却也是为了实现法律正义,维护法律制度。

五、结语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双方的权利,没有任何人可以剥夺这种权利,在未经法院审判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都是无罪的。而作为有着职业道德要求的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服务,而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只有当有律师为“坏人”辩护,才能够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国家机器而处于弱势的情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三角审判的格局,更好地维护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正义。因此,律师为“坏人”辩护不仅不是应该被批判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反而是在更高层次上维护社会道德的行为。普通民众应当对刑事辩护律师多一点理解,律师也要继续坚持这种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的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以拓.浅析律师为“坏人”辩护——从律师使命中引发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5):12+14.

[2]姜元秀.律师该不该为“坏人”辩护——论律师在诉讼中的应然角色[J].法制与社会,2014(11):243-24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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